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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0-12-18 16:40:48 发布者:admin 浏览量: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和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遵循“以民为本、关注民生、扶残助残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的宗旨。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项目立项由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确立重大项目由理事会研究后立项,立项项目报市残联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立项、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批准立项后的协议,指导、服务和监督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重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塑造良好的公益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感召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慈善事业。

 凡大额度资金的捐赠和支出项目,要经驻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涉及港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要征求民政部外事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意见。国际合作项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妥善完成合作项目。

第九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加强核算,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需移交基金会秘书处的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基金会秘书处和基金管理部要适时检查监督。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