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临时应急救助管理制度
为做好残疾人的临时应急救助工作,完善救助程序、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内部管理,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特殊原因和突发事件,造成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出现生活暂时困难,或因病致残的困难家庭,给予的临时性救助。
二、救助资金来源于社会爱心人士的定向捐赠;扶贫助残专项捐款;政府扶残补贴;上级定向补助等。
三、救助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重点立足于应急救助、帮扶解困。
四、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或者暂时未取得残疾证,但因突发事件致残的特困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五、救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临时应急救助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扶后,医疗费用的支付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临时性困难的。
3、 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特殊困难。
4、按照上级要求重大节假日,特困残疾家庭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六、救助标准
1、临时医疗救助。一是医前救助。特别困难家庭首付住院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 元的医前救助。二是门诊救助。重大疾病患者门诊个人支付超过10000元,给予2000元救助。三是住院救助。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超出20000元以上的,每人给予不超过10000元(包括医前、门诊救助)救助;个人自付超出50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救助。
2、临时教育救助。对残疾人或残疾家庭子女考入中专和中专以上学校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助学补贴,对因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给予一年不超过3000元救助。
3、临时生活救助。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经相关部门审定灾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每户最高给与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4、重大节假日救助。按照上级要求对特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七、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1、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属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在突发事件发生当月提交申请,填写《扬州市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残疾人证(复印件) 、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 、受损审核材料和实物照片、接受教育证明等相关资料报各属地社区街道(乡、镇)残联办事处。
2、 街道(乡、镇) 残联初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病因病情或灾情证明、在《扬州市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上报区(县) 残联。
3、 市(县)区残疾在收到申请后,需调查核实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市基金会接到区(县)残联上报述材料后,对照政策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者实施救助,下达救助资金。
七、各地残联需在收到救助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保存收据按签收花名册登记入账。同时做好救助者情况的跟踪核查。市基金会应对各地对救助行为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及捐赠人的监督。
八、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基金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扬州市残疾人临时救助资金申请表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