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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鸣谢制度

2020-12-18 15:35:48 发布者:admin 浏览量:

 

为促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爱心捐赠,做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募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对所有捐赠者(含捐款和捐赠相同价值物品的),统一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江苏省公益捐赠专用收据”,并根据国家减免税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二、捐赠信息及时在本基金会管网上公布,并通过年报、通讯、广播电视传媒等多途径进行宣传报道,弘扬善举,表彰先进。

三、根据捐赠额度,给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和奖牌。

1、单位捐赠5万元以下、个人捐赠1万元以下,向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2、连续两年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含5万)、个人捐赠2万元以上(含2万),分别授予“扶残助残爱心单位”、“爱心助残先进个人”称号,按年度集中鸣谢。

3、连续两年单位捐赠3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5万元以上,可提名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并可以按照捐赠者意愿,冠名开展专项助残活动或公益项目。

4、单位捐赠10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20万元以上,荣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名誉副会长。根据捐赠者意愿,通过报纸、电视专题节目宣传表彰。

四、 邀请捐赠企业和个人参加各项助残活动,参加捐赠资金(物资)的发放,参与公益项目评审、认定、管理、检查。

五、开展表彰奖励、节日慰问活动。定期走访慰问捐赠大户爱心企业,宣传报道他们的大爱善举。表彰在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推荐表彰省、国家级慈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