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化、管理透明化,制度管理人人平等的原则;正确运用捐赠资金和财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保证资金增值,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发生的所有财务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收入管理、费用管理、支出管理、财务监督。
第三条 理事会是福利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和管理,按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理事会等相关单位公布各项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和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1.组织募捐:通过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扶贫助残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2、捐赠收入: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向捐赠人出具统一的江苏省公益捐赠票据。
3.政府资助: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4.投资收益,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
第七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受赠财产基金会验收确认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非现金捐赠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比价入账。
第八条 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专账管理,按项目统一会计核算;有指定用途的或定向捐赠款,设立单独的项目专项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章 费用管理
第十条 金会的费用资金是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支出。基金会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
基金会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用,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为筹集捐款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四)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经费支出标准、列支原则。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应当对公益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管理费支出依据和标准
1、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支出标准分别按照《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的通知》(扬财行〔2008〕31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通知》(扬财行〔2017〕16号);《扬州市市级机关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扬财行〔2017〕20号)执行。由办公室和秘书处共同结算。
2、办公用品(含设备耗材)办公设备维修支出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统一购买、印制和保管,领用时应有领用人登记签字,办公室和秘书处共同结算。
3、印刷费支出。基金会印刷品原则上是机关定点的印制厂家,特除需要由办公室、秘书处按照质量可靠、交付及时、报价优惠等条件选定,印刷费用由秘书处和印刷部室共同负责结算。
4、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经费支出。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和控制,市内外出一般使用公共交通卡,公交卡每月不超过300元;其他出差费用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按规定报销。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政府公务接待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5、物资采购。凡公益事业性支出一次性支出(包括预借、预付等)5万元以上的一律通过集中采购,采购方式可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商确、询价、单一品供货等。具体操作比照江苏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采购方式进行,制作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开标、评审和定标、签单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及资金拨付、保证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实行公正、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基金会要严格审批程序,审批权限
(一)审批程序:经费报销按照实际发生情况,有经办人整理粘贴报账原始单据→正确填制报销凭证→秘书长审核→会计人员复核→理事长批准。
1、凭证审核。报销单据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要求。合法原始凭证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是:时间、单位、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专用章、填制人等。对填写项目不齐全的发票、弄虚作假的发票、内容含糊不清的发票、支出项目违反财经纪律的发票和超越审批权限及超过标准的经费支出,不予报销。
2、报销时,经办人须提供相关文件、公益事业性支出附凭物资采购审批表、供货合同,报销清单报秘书长审核;《经费使用申请表》、请示报告(注明理事长会议研究通过日期和会议纪要编号)等。会议费报销时还应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等。差旅费报销时,应将出差发生的所有费用一次性结算,与出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报销时限。经办人应在费用发生或返回驻地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应于次月28号之前报销。当年12月份应在25日之前报销完毕。
(二)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支出在年初预算内的由秘书长预审后,报理事长审批。无预算或超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同意支付。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基金会、计划财务处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方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同样,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年末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会的收入、支出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教育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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